我市出台促进跨境电商发展“21条措施”

2020年12月21日 17:02:21admin浏览量:23次

日前,市政府印发《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》,出台21条措施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业在我市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,引领企业共享跨境电商“新蓝海”,全力助推石家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驶上快车道。

鼓励为跨境电商提供综合配套服务,支持跨境电商综试区创新发展。对在公共平台建设、通关申报、信息共享、产品溯源等方面获得国家复制推广的首创应用项目,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
建设石家庄跨境电商综合公共服务平台,完善通关、支付、税务、物流、外汇等功能,提升政府监管服务能力。重点支持建设1-2家市级重点跨境电商示范产业园区,推动县(市、区)政府出台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专项政策,在资金、场地、土地等方面予以支持。

鼓励企业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。对经营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、入驻跨境电商企业超过50家并经营一年以上的园区,经主管部门认定评级后,依据园区等级,按实际租金的20%-50%给予园区运营方奖励,最高不超过300万元;园区年累计线上交易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,按交易额的0.3%给予园区运营方奖励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自建或购买经营场地的,可参照此条政策享受奖励。

加快引进知名跨境电商企业、知名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。对落户我市的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企业,年线上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,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对落户我市的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(B2B和B2C平台、第三方服务企业),年线上交易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,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。

鼓励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企业做大做强,跨境电商企业扩大出口规模,根据企业年线上交易额级别,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。

支持公共海外仓发展。对我市企业设立的公共海外仓,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,且服务省内跨境电商企业超过10家以上的,经主管部门认定后,给予租赁费30%的一次性奖励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
支持开设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专营店。对在我市开设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专营店,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,经主管部门认定后,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奖励,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。

支持申建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,开通海关监管车辆运输专线。对在我市建设运营的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场所,给予软件及设备购置费、运营费30%的奖励,最高不超过200万元。另外,对物流企业、获得融资或银行贷款的跨境电商企业、新引进的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和境外结售汇业务机构,也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。

大力引进专业人才,吸引跨境电商专业人才来石就业创业;支持院校开设跨境电商专业,并根据50人以上的招生规模给予一定奖励。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自主开展人才培训,年培训人数达到200人次以上,可享受奖励政策。

重大项目可采取“一事一议”决策方式。该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三年。对同一事项,不享受市级财政重复奖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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